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药品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规范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教职成函〔2021〕13号)及《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药品行指委在教育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三条 药品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第四条 药品行指委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推荐,教育部聘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聘任。
第五条 药品行指委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药品行指委委员由药品行业企业、药品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国家药监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院校、药品行业企业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在药品职业教育教学领域或行业工作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来自药品行业企业的委员,应熟悉药品行业政策,了解药品产业发展和科技前沿,一般应具有参与药品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验;
(四)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应熟悉药品职业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研制、课程标准研制、教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能够围绕药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药品行指委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参与药品行指委工作的时间;
(六)具有履行委员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药品行指委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药品行指委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组织制订药品行指委章程及工作规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持研究药品行指委的重要事项,形成研究结论。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药品行指委建设、管理、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制定药品行指委章程及工作规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协助推进各项工作;
(三)协助主任委员组织研究药品行指委的重要事项;
(四)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可代行主任委员部分职责。
第九条 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药品行指委会议,组织落实工作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药品行指委相关工作。
第十条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完成药品行指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药品行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价、评议、审核、咨询等活动;
(三)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药品行指委有关工作安排,对药品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服务药品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
第十一条药品行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与药品行指委活动,不承担相关工作;
2.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5.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提出辞职。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符合药品行指委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药品行指委委员聘期届满止。
第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未经行指委秘书处批准,不得独立面向社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对专委会委员进行动态调整的相关情形及要求,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药品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分析药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教育教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教育部和国家药监局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跟踪药品产业政策、发展动态,系统梳理产业、职业、岗位、专业的关系,研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药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新要求,开展药品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分析,提出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提出药品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建议。
第十七条 受教育部委托,承担药品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实习标准、实训建设标准等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修订工作,健全药品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并推动药品标准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受教育部委托,指导、评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
第十八条 广泛联系药品类职业院校,指导服务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等工作;指导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第十九条 服务药品类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指导师资培训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落地,搭建平台创新机制,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
第二十条 广泛联系药品行业龙头企业,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药品类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接收学生实习,设立学徒岗位;指导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组织开展产教对话活动,指导职教集团建设、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药品类职业院校落实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广泛开展药品行业职工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包括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及专委会会议等。
第二十四条 药品行指委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议事范围包括学习传达教育部、国家药监局重要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职业教育发展动态,审议药品行指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药品行指委重要工作落实措施,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委员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药品行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议事范围包括研究药品行业发展动态,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听取重要工作进展汇报,研究推进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会前须报药品行指委秘书处批准。议事范围包括传达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研究推进专委会重点工作任务,讨论其他需要专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委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凡提交药品行指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并在会前提交审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议事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以同意意见(或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三十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应安排专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药品行指委召开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会议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药品行指委根据委托开展的评议、评审、评比等工作,应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评议、表决程序等,并留存完整档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本级财务管理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设立专项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专委会财务管理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设立专项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行指委活动经费来源包括:教育部专项经费;行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的经费支持;按国家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
第三十五条 药品行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经费管理,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三十六条 药品行指委经费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会议、差旅、培训等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药品行指委应定期向本届行指委全体委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范围包括向教育部、国家药监局报送的计划、报告、总结等;向委员发布的会议通知;有关业务联系的函件;药品行指委职责范围内有关活动的通知、证书;其他需要用章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程序及规范遵循主任委员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专委会需要以药品行指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的,须报秘书处审核,经审核可以发文的,依照发文程序使用药品行指委主任委员单位代章。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纪律规定,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接受教育部、国家药监局审计。
第四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委员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药品行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四十三条药品行指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信访、举报等,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行指委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品行指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