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受教育部委托,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和管理,对药品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组织。
第二条 药品行指委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条 药品行指委积极发挥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升药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药品行指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药品行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六条 药品行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组织结构参照药品行指委建立,组成人员遴选须报药品行指委同意。
第七条 专委会受药品行指委管理,在药品行指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药品行指委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专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形式包括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及专委会会议等。议事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药品行指委、专委会财务应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由主任委员单位代章。专委会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坚持公益性原则,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